为了“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这种情况下,只要女子事后报案,男子便会涉嫌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只要女子报案称男子违背自己意志发生关系,那这名男子肯定会涉嫌强奸而被追究责任。

法定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减少自身伤害而给他人造成较小伤害的行为,题主这里指出的“紧急避险”的含义与法定的含义不是一个概念。

题主这里的“紧急避险”有特定的内容。即遭受不法侵害的妇女为了避免自身遭受到更大的伤害,而选择“假意配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行为,其本意是为了避免自身受到更大伤害,而不得已“装出”配合的行为。

这是受到不法侵害的妇女权衡利弊之后,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本质上,男子的行为还是客观地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因此,违法嫌疑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举个简单例子。一对男女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见面后到宾馆开房。在发生关系的时候,女方感觉疼痛,要求男子停止。而男子并没有停止,女方反抗,男子使用暴力。事后,女方报警,男方同样会涉嫌强奸罪。

夫妻之间也是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如果妻子报警,丈夫便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强调一点。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女子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如果有确凿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有强奸行为发生,是不能撤销报警的。

为了“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说是一个女孩子在求助无果也无法逃脱的情况下,即将被暴徒强奸的时候,掏出一个气球,要求对方在气球中进行下一步动作。最后闹到法院的时候,暴徒以女孩子主动提出使用气球后方可进行为由,说明是自愿行为,而不是强奸行为。辩护到了这里,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会觉得这个人是人渣,骂他是禽兽那都是侮辱了禽兽,女受害者当场也是气愤不已,最后呢,法律还是公正的,判决了强奸成立,并且依法进行了判刑以及赔偿。我记得当时的司法解释好像是,在某种极端情况下的自我保护行为,并不能改变强奸的这个已存在的事实,就是说,为了保护自己所作的行为,是不能改变施暴者的违法行为的,在这个气球的案件中,女孩子的行为是自我防卫的行为之一,是将对自己的伤害降低,而不是认可对方的犯罪行为合法,所以,法律这方面的漏洞是没有的,同样的在你的问题当中,也是会构成强奸的,所以,朋友,我劝你,不要想着钻法律的漏洞,否则你将会万劫不复。

为了“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对与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构成强奸罪?

我简单的说一点:女子在遇到有人要强奸的情况下,自己又不愿意,更不同意!

如果想报警,或发声求救,也没有人能帮助的情况下,为了自身的生存活命。

在一万个前提下无法脱逃,而歹徒又处处逼紧,生命得不到保障的同时,只能委屈配合保生存。

女子最后有机可乘之机报警!

男的实属强奸犯!

为了“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笔者先讲述一个真实案例,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一天晚上八点多,阿丙与女友阿媚及朋友等人在市郊一个生态饭庄就餐后,阿丙驾车载带阿媚一起回去。在车内,阿媚与阿丙因为阿丙向其前女友借钱的事情发生争执,阿媚一气之下就下了车,阿丙叫她上车,阿媚置之不理,阿丙径直驾车离开,他想阿媚会打车自己回去的。

天公不作美,偏偏下起了毛毛细雨。阿媚等待好长时间也未见出租车🚕,正巧碰见一辆大货车,遂拦停表示要进城捎上一程,司机阿呆欣然同意。

之后,阿呆开车向前疾驰,阿媚却发现灯光越来越少,明显是距离城市越来越远了,阿媚心里害怕😨,就偷偷给男友阿丙发了一条求救信息。

不久阿呆将车停在一处偏僻的树林,雨声戚戚、黑灯瞎火,之后阿呆露出狰狞面目,恶狠狠地让阿媚脱掉衣服,阿媚不肯。阿呆随手拿出一把尖刀,架在阿媚的脖子上,阿媚立即求饶,并表示愿意配合阿呆。就这样,阿呆对阿媚实施了侵犯。

最后,阿呆拍摄了阿媚的裸照,并开车将阿媚带到一个路口放下,警告她如果胆敢告发,他就会把这些裸照发到网上,到时看她怎么见人。阿媚连连点头,一个劲说绝对不告发,并注意了阿呆的容貌特征、车子型号和车牌等。阿媚知道万一阿呆杀人灭口,自己就太危险了。

二十分钟后,因阿丙报警,公安机关找到阿媚,并通过调取沿途监控,听取阿媚陈述,提取相关检材,很快在一处加油站将阿呆抓获。面对铁的证据,阿呆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己强行与阿媚发生性关系的违法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呆采用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逼迫被害人就范,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中,阿媚一百个不愿意与阿呆发生性关系,但是在一个雨夜和一个洪荒蛮野之地,阿媚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面对一个彪形大汉手持尖刀,阿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配合,要么面临生命被剥夺的境遇,为了保存性命,阿媚别无选择,只能被迫就范,主动配合。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阿媚主动配合,是危机时刻的“紧急避险”,因为相较于性权利而言,生命健康显然是第一位的,为了保存性命,阿媚只好被迫迎合,但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并不会因为阿媚的“主动配合”而改变,因为持刀威胁之下的“主动配合”,恰恰表明这种配合并非出于本意,而是阿媚在权衡利弊之后的无奈选择。

强奸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女子为了“紧急避险”,假意配合,规避暴力,并非发自内心愿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强奸罪。

多行不义必自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唯有心存敬畏,遵纪守法,方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为了“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看完这个强奸案就明白了,假装外卖员给网络女主播送餐,当女主播穿着粉红色的吊带,黑色的蕾丝袜子打开门时,外卖员兽性大发,推门而入。女主播问外卖员想干什么,外卖员用那双望眼欲穿的眼睛打量着女主播上半身和下半身。抢劫,把钱全部拿出来。

这时女主播打量了一下外卖员,他戴着帽子和口罩,身高180cm,体重最少200斤。此时居住的房门已被外卖员锁死,住的又是独栋的别墅,方圆100米内没有其他人居住,就算她喊破喉咙也没用。于是女主播在心中盘算,只要不是劫色,要多少钱都可以。

还没等女主播来得及想,外卖员就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壁纸刀,对着女主播说快点给钱,否则要杀了她。女主播只好带着外卖员来到房间,把抽屉里拿出前一段时间榜一榜二榜三榜四榜五大哥刷给她的礼物,她提现出来再购买的金条,大概有1公斤。

外卖员看到沉甸甸的金条,口罩上的眼睛流露出我要发财了的微笑。女主播告诉他,家里就这些了,除了金条就只剩自己了。外卖员把金条装进裤子的口袋,看着女主播说:我只求财,不想受害人。现在我拿到了黄金,不会害人,但是如果你报警,我还会回来找你。

女主播听到外卖员是一个很有道义的人,只求财,不伤人。立马想起网上有一个段子:当你在家被抢劫时,不知道抢劫犯长什么样,又无法在第一时间报警,你可以选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抢劫犯的证据。

女主播想啊,想啊,突然想到,凌晨二点,身处别墅区,抢劫犯如果此时跑了,就算报警也一时半会抓不到,证据很难找。于是女主播想到了一个非常好的办法,那就是获取抢劫犯的DNA。想到这,女主播都佩服自己的聪明,立马告诉外卖员:良辰美景奈何天,如果只劫财不劫色有点看不起她这个一身穿着。

说时迟那时快,一边脱衣解带,一边往外卖员的身上靠。外卖员也是血气方刚的大小伙,这辈子追女孩就没成功过,都嫌弃他长得胖,没钱。于是就和女主播发生了关系。3分钟以后,女主播欢送外卖员走出了别墅。不到一个小时,女主播报警了。不到五小时,公安机关在女主播的身上提取到了外卖员的DNA,不到七个小时,外卖员因抢劫罪被抓,最后因入室抢劫被判了有期徒刑15年。

现在问题来了,女主播为了提取到外卖员的DNA主动与他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答案是: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最基本的构成一定是:男方有让女方不得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外卖员没有在发生性关系上造成女主播不得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简单一点,一定是男方有强奸的故意,而非女方有愿意发生关系的故意。

而提问人的前面有一个紧急避险,那么应该是另外一个故事版本。外卖员因为没有在女直播抢到一分钱而暴怒,对女主播说:没钱,你就别活了。

这时女主播对外卖员说:大哥,你看,我长得也不错,年纪轻轻的还想多活几年,要不这样,劫不到钱,你劫个色吧。抢劫犯一看,也对,贼不走空,劫不到钱就劫个色吧,于是两人发生了关系。外卖员信守承诺,5分钟以后就跑了。接着女主播报警,12个小时后外卖员被抓。

问:以什么样的罪名判外卖员,入室抢劫罪,还是入室抢劫罪加强奸罪?

个人认为,女主播采取牺牲自己的身体,换取生命的方式不属于法律层面的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一定是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身体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法律保护的。而女主播采取牺牲自己的身体换取生命的方式,发生的性关系,不属于男方有强奸的故意,女方有不得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的原因。但是可以在判决的时候,以入室抢劫判十年为基础性,再利用入室抢劫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增加量刑弥补女性为了生命牺牲自己。判抢劫犯,入室抢劫有期徒刑15年!

以上是假设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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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当然构成了,只要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就是构成的。毕竟事实上仍然存在很多女方为了自身的安全考虑、而假意迎合的情形。

只不过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看一下相关的证据,毕竟不能女方说什么就是什么。接下来简单举几个例子。

在事前双方是否认识?是在何时何地认识的?(如酒吧、夜场)男方是否有过要发生关系的意思表示?女方是否明确表示过同意或者反对?双方是否共同到酒店开房?

事发当时女方状态如何?是否处于醉酒等不正常的状态?

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方是否有过反抗?男方是否有暴力或者甚至是拿凶器相威胁?女方身体上是否有伤?

事发之后报警的时间、是否第一时间报警?还是隔了一段时间?女方事后有没有跟亲属朋友谈起过此事?是如何表达的?

双方之间是否有金钱上的交易往来?对于此事双方事后有没有过商谈?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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