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退休职工被刑罚后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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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别判处不同的刑罚种类而定。

一、刑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附加刑两个类型。

(一)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二)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监外执行的养老金得以保留

正常情况下,退休后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监外执行的刑罚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还是得以保证的。

1、发给基本养老金。

2、刑期内不参加养老金调整。

3、服刑期满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参加下一年度养老金调整。

三、有期徒刑以上实体刑罚暂停养老金

退休人员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实体刑罚的:

1、暂停退休待遇,不能领取养老金。

2、服刑期间不能参加养老金调整。

3、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下一年度参加养老金调整。

四、服刑期间死亡

退休人员违法犯罪,判刑后在服刑期内死亡的(包括判处死刑人员),与退休人员正常死亡一样,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养老金剩余部分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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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退休职工被刑罚后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因曾在工作人员惩戒岗位工作多年,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谈一下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范围。在我国,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机关工人,国有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工作人员,都是纳入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是这两类工作人员的主要特征。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都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一般将这两大类人员统称为财政供养人员

狭义的社会保险角度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时间是2014年10月1日。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点开始,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本人所在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由双方开始共同缴纳包括养老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这方面的行政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因此,所谓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实是指2014年10月1日之后正式退休的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说到这儿,有些朋友可能就会犯迷糊了。那么,在2014年9月底之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问题是怎么处理的呢?国发〔2015〕2号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说到底就是:仍然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法律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费,并按规定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法定待遇。这就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所说的“老人”老办法。显然,这就是广义的社会保险问题了。

第二、介绍一下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既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有一部分人属于公职人员,肯定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约。目前来看,主要的政策有两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按照该法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的规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被依法判处了刑罚,必须按照所处的刑罚轻重,相应地落实政务处分,并按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说到底:已经退休的原公职人员,其违法违纪以及犯罪行为肯定会被依法追究政纪、刑事责任。这是出台时间不长的法律,详细的配套法规尚未出台,至少目前见不到非常明确的可操作性政策规定。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是目前仍然有效的部门规章。《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旦被判处了刑罚,就必须给予其最轻降级、撤职,最重开除的处分。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不再直接给予处分,但依然必须确定处分档次,并按处分的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对此《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三、直接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国家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退休职工被刑罚后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从以上的介绍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往往是比较原则、比较笼统的。因此,就必然要求国家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政策规定,才能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早在2012年11月5日,中组部、人社部、原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明确规定从201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在通知的第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中非常明确地规定:

简单地概括一下: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之后的基本退休费,实际上是以人民法院所判的刑罚的轻重为基础,具体地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被判处了管制、拘役、拘役并宣告缓刑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停发基本退休费,按原待遇的60%发给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之后,降低12%的基本退休费

2、判处了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间,也是按原基本退休费的60%发放生活费;执行完毕之后,降低40%的基本退休费待遇

3、判处了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彻底取消退休费待遇。服刑期满之后,由发放基本退休费的原单位,酌情发放生活费

很明显:所判的刑罚越重,降低基本退休费的幅度越大,最重的直接取消待遇,仅发放一点儿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

概括一下就是:退休之后的财政供养人员,如果因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轻则按规定降低本人所享受的待遇,重则直接取消待遇,肯定要为其犯罪行为付出惨重的人生代价和经济损失

说到底就是:在党纪国法面前,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任性妄为的权利和自由。

最后顺便强调一下:1、这是截止目前仍在执行中的有效的政策规定,一旦涉及到此类特殊情形,社保局继续按这个规定执行。2、虽然机关、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再称为退休费。但就其实质来说,都是保证退休人员的老年生活来源,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

国家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退休职工被刑罚后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业单位同时对其做出开除公职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10月的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取消,2014年10月后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予以保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所犯罪行已达到了在职时开除公职处分条件的,社保部门不再为其发放养老金,改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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